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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liers are often sceptical about ethical trade, and unaware of the business benefits of compliance with company codes. It is important to be prepared for resistance and ready to answer the question ‘why should we be doing this?’”
— ETI Workbook, 2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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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貿易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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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貿易聯盟 

目標﹐準則﹐工作內容及入會資料 

1998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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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當他們將勞務守則運用在全球供應鏈的同時﹐ 為求效率與信用﹐它們自己也必須了解並向外界展示這項做法所達到的成果。

道德貿易聯盟是由商業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工會團體組成﹐共同致力於確認及推廣 正確的勞務守則之運用﹐ 職責包括監督及獨立審查成員機構是否履行既定守則。

聯盟成員相信﹐透過這種集體式的做法﹐對提倡國際公認的勞工標準﹐有相當大的助益﹐尤其 是在全球供應鏈中的基本人權方面。

本文列出了道德貿易聯盟的營運基準。

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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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道德貿易聯盟將與會員機構及其供應商合作﹐發展試驗計劃﹐以找出最有效的方法﹐使勞務守則成為有價值而可信的準則﹐ 其中又以監督與審查兩方面尤為重要。聯盟的主要工作為進行試驗計劃﹐從中學習﹐並推廣相關經驗。

此外﹐道德貿易聯盟會參考個別公司、非政府組織、工會團體、國際機構等工作的相關經驗﹐以及此等組織的聯合行動。 道德貿易聯盟也會舉辦會議及研討會﹐進行研究﹐出版刊物﹐並致力培訓工作的發展。

雖然聯盟的基本工作為尋求有效方法﹐確保全球供應鏈上各環節尊重基本勞工權益﹐並監查會員的相關表現﹐但在適當的時侯﹐ 聯盟也會注意其會員之工作對人權及其所在地環境和發展等議題所帶來的廣泛影響。

會員間或許會在道德貿易的原則和實踐方面意見分歧。除非爭議涉及會員機構對聯盟所作的承諾﹐否則道德貿易聯盟無權直接干預。 然而﹐若涉及爭議之會員提出要求﹐聯盟亦會擔任促成對話的中間人或會員之間的調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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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

道德貿易聯盟旨在將國際公認的標準﹐納入勞務守則中。

加入聯盟的會員機構﹐均承諾遵守依照國際標準釐定的守則﹐並以明顯的方式執行。所有會員必須承諾積極合作﹐尋求以有效而高度 透明的方式﹐執行相關守則﹐特別是有關監督與獨立審查兩方面。

國際標準

衡量公司的作業操守時﹐往往以相關的社區標準為鑑。若要衡量國際性機構的作業操守﹐便須以適合的國際性組織所釐定的國際公認 標準為準則。此等標準對保障工人非常重要﹐遵守與否是衡量工人福利的指標。

國際標準對於國際公司所在地的整體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也相當重要。 它們對建立穩定且具生產力的商業架構﹐有極大的供獻。 雖然大部份國際標準與政府的責任有關﹐而商業機構也非此等國際標準的締約成員﹐但標準內所載之含意與目的﹐同樣可做為商業機構的標準借鑒﹐ 並在它們的作業守則內反映出來。

國際社會把訂立國際勞動標準的責任賦予國際勞工組織﹐而這正是該組織成立的目的。與道德貿易聯盟工作相關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及其它相關 的國際標準詳列於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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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守則

聯盟訂立了一套勞務守則﹐稱為基本守則。此守則反映出與勞務息息相關的國際標準﹐並成為聯盟的工作依據。

聯盟的成員應採用基本守則﹐或自行訂立的守則。若屬後者﹐則必須將基本守則的內容納入其中。 基本守則附有一套基本執行原則﹐為聯盟提供了學習理論的基礎。

會員公司必須要求供應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到同意的標準﹐並以透明的方式監察其表現﹐以此作為拓展雙方合作關係的先決條件。

該守則內的部份條文未必在所有情況下都能立即施行。某些供應商也許無法在短時間內達到所有要求﹐或受制於當地法律。 因此﹐聯盟會員必須考慮訂下合理的時限﹐並顧及供應商無法控制的限制。遇有違反標準的情況﹐供應商必須立即糾正﹐才能繼續與會員公司持續業務關係。 違規行為包括雇用受強迫、受奴役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身體殘害或體罰﹐以及嚴重恐嚇。

聯盟旨在從執行勞務守則過程中﹐汲取經驗﹐並不要求會員立刻並有效地在所有業務中執行守則。

會員公司加入聯盟時﹐可以規定守則適用的範圍﹐惟須在該守則的序文中清楚列明此範圍﹐並在公司與守則相關的文宣中﹐也註明其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可以是指由該公司生產或促銷的某些產品﹐或指該公司任何指定部門的活動。在任何情況下﹐守則必須用於適用範圍內的所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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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1. 自由選擇職業
  1.1 不可僱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証明文件交予僱主保管。僱員給予 僱主合理的通知期後﹐可自由離職。

2. 遵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2.1 僱員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或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僱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採取開放態度。
  2.3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並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僱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而非採阻撓態度。

3.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1 僱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 僱主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儘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僱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 僱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並將資料存檔。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 僱主須為僱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 若僱主為僱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並符合僱員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僱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劃﹐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 〞兒童〞及〞童工〞兩詞之定義參附件。
  4.3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週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並以較高者為主。 在任何情況下﹐僱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餘﹐以供零用。
  5.2 所有僱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並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僱 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檔。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並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 在任合情況下﹐僱主不可定期要求僱員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並僱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 加班工作須屬自願性質﹐每週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僱員
  7.1 僱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係
  8.1 在所有情況下﹐僱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係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係的學徒訓練計劃﹐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 來逃避僱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係而必須向僱員負擔的責任。

9. 嚴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僱員
  9.1 嚴禁僱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受到身體虐待的威脅﹐性騷擾﹐或其它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嚇。

 

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僅為最低標準﹐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絕超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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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原則

聯盟的目標是尋求制訂及推廣執行勞務守則的正面作為。重要項目包括監督和獨立審查﹐透明化及公開化﹐以決定並討論守則內的標準是否被達到。 聯盟會員應接受以下條文為總原則﹐並以此為訂立或改善尋求最佳做法的基準。

1. 承諾
  1.1 會員公司應明確支持會員規章、基本守則及其執行程序。
  1.2 此項承諾的內容須向公司上下、供應商及次級承包商清楚傳達﹐包括合作關係密切的自僱員工在內。
  1.3 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執行守則。
  1.4 將本守則及其執行程序﹐溶入主要商務關係和文化內。
  1.5 公司須確保其人力與財力資源﹐足以幫助其履行承諾。

2. 監督﹐獨立審查及呈報
  2.1 會員公司接受以監督及獨立審查的方式﹐評估其守則的執行情況﹐並每年就其相關表現呈報。
  2.2 公司應與其它會員合作﹐設計、執行及分析試驗計劃﹐以便訂立監督及獨立審查的良策﹐並與其它會員分享經驗。
  2.3 若情況許可﹐會員公司應憑上述經驗﹐與其它會員共同制訂工作計劃﹐以便實行監督獨立審查和呈報的機制﹐並按議定的形式及時間﹐向聯盟及透過聯盟呈報工作進度。
  2.4 公司應為受守則保障的勞工﹐提供秘密舉發違規行為的管道﹐並且勞工在這方面應受到保護。

3. 提高意識及培訓
  3.1 所有相關人員均須獲得適當的培訓及引導﹐以便在工作時應用守則。
  3.2 公司必須讓供應商知悉守則的內容﹐並使其暸解公司只與遵行守則的公司往來之承諾。
  3.3 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公司應將基本守則的內容和執行原則或程序﹐告知受守則保障的勞工。

4. 糾正
  4.1 會員公司承諾根據監督結果︰(一)與未能履行守則條款的供應商協商﹐並執行雙方同意的糾正細節﹐換言之﹐以持續改進的方式進行; (二)要求即刻停止嚴重違反守則的行為;以及(三)若嚴重違反守則的行為持續﹐與相關供應商中止一切商務關係。

5. 管理程序﹐定價﹐獎勵
  5.1 與供應商議價時﹐應考慮履行守則的成本。
  5.2 考核相關員工時﹐若員工了解並執行公司關於勞務守則的政策﹐便須視之為優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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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劃

試驗計劃

在指定公司的合作及支援下﹐聯盟會與其它會員共同推行試驗計劃。這些試驗計劃會以特定產品、特定供應商、或某些特定國家為目標﹐ 而其目的為加深了解實踐守則的最佳方法。每家會員公司應至少參與一項實驗計劃﹐並與聯盟秘書處共同策劃。

為確保從這項計劃和其它學習過程得到最大的收穫﹐會員應同意在分析及資料共享方面﹐達到共識﹐但特別注意有關僱員、供應商或公司資料的機密性。

年度報告

會員應按議定的內容及形式﹐製作年度報告﹐呈交聯盟。報告內應詳細說明公司推行道德貿易的情況﹐特別是與會員承諾相關的活動。 製作報告的目的為︰

聯盟將匯整出版年度報告﹐總結工作進展﹐汲取會員經驗﹐並報導與道德貿易相關的發展。

其它工作

聯盟會透過收集與分析其它機構的經驗﹐來配合本身的試驗計劃及研究﹐以促進優良作業操守。此等經驗可透過經常參加與聯盟宗旨有關活動的會員汲取﹐同時透過聯盟的國際組織網取得。

保証及評估

聯盟不會為任何產品或公司﹐任何會員或非會員機構﹐公開或非公開的做保証。凡透過聯盟訂立並根據基本守則釐訂公司及產品保証基準的協議會員﹐均須遵守。 會員可依雙方認同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會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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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

聯盟會員共分三類︰商業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工會組織。會員資格每年更新一次。

由授權的代表機構呈交的入會申請書應︰

聯盟理事會將於季度會議中審核入會申請﹐理事會決定的依據﹐為申請機構之書面保証﹐表明願意遵守本文中所列的入會條件. 續會申請之批准依據﹐將視會員在年度報告中的表現而定。

商業機構

聯盟歡迎願意接納本文所述之目標與原則﹐並有意積極參與聯盟活動﹐包括實驗計劃的公司加入。從事製造、行銷、或經銷消費產品的公司﹐尤其適合加入。

工會組織

加入聯盟的工會﹐包括貿易總工會﹐國際自由貿易工會聯盟﹐以及代表各行業工會的國際貿易工會組織﹐簡稱國際貿易秘書處。

這些機構應負責維繫工會間對聯盟活動之合作及參與﹐並就此目的﹐扮演諮詢的角色。加入聯盟的工會組織應參與規劃與推行實驗性計劃及其它聯盟活動。

非政府組織

聯盟歡迎願意接納本文所述之目標與原則﹐並有意積極參與聯盟活動﹐包括實驗計劃的非政府組織。加入聯盟之非政府組織會員可透過監督及審查工作小組提名﹐通知及委任聯盟非政府組織理事會代表。

監督及審查工作小組歡迎有意積極參與的會員加入。會員可直接參與聯盟的活動﹐或加強與各地非政府組織的對話與合作。非政府組織會員應參與規劃與推行實驗性計劃及其它聯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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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與組織

監管

聯盟為非盈利之獨立法人團體﹐其監督理事會由三大類別成員平均組成﹐即商業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工會組織。 理事會為三邊組織﹐因此﹐代表每個組別的理事會成員﹐只可由所屬組別的會員選出﹐而非由全體會員推舉產生。

聯盟為民間﹐即私人組織﹐並非公共機構。然而﹐英國政府為表明支持聯盟﹐將會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理事會會議。 同時﹐理事會也會基於特殊理由﹐與專家或個人合作。惟他們不具投票權﹐在與聯盟規章無抵觸的情況下﹐聯盟可成立顧問機構﹐ 並委派個人主持此機構。

秘書處

秘書處負責協調聯盟所有活動﹐並負責向監督理事會及理事會設立的專責小組提供秘書服務。經理事會同意後﹐秘書處亦會負責 籌辦實驗計劃﹐對外發包研究工作﹐舉辦演說、會議及其它活動﹐出版報告及其它文件﹐並進行其它由理事會決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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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甲︰相關的國際標準

就人權方面而言﹐聯合國人權宣言被公認為最完備的人權準則。就跨國企業的責任方面﹐國際勞工組織的 有關跨國企業及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則是最完備並最為國際社會認同的國際標準。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訂的跨國企業守則﹐是另一套全面性的國際標準。其中列明了跨國企業的責任﹐ 並適用於所有在英國境內經營或本部設於英國的境外跨國公司。另一項幾乎所有聯合國會員皆簽署的相關標準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國際社會將訂立國際勞工標準的責任賦予國際勞工組織﹐此乃該組織成立的目的。國際勞工組織由三方代表組成﹐ 分別為僱主代表﹐勞工代表﹐及政府。該組織憑著對各項勞工事務的專業知識及其廣泛的代表性﹐已成為訂立國際勞工標準的權威及法定團體。

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已載入各公約及建議書內。公約具有國際法的效力﹐並對締約國具約束力;而建議書則為各國政府提供額外的指引。成員國必須定期向國際 勞工組織提交報告﹐說明其執行公約的情況。國際勞工組織的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將成為組織的法理依據。

自1998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工作原則及權益宣言通過後﹐全部174個成員國﹐無論是否有簽署批准﹐皆有責任尊重、推廣及實踐核心公約內的原則。

核心公約及附帶建議書包括︰

以下所列雖非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核心公約﹐但亦與聯盟工作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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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定義

兒童︰ 指任何15歲以下人士﹐除非當地法例規定就業或強制教育的最低年齡較高﹐ 若情形屬後者﹐則以此較高年齡為準。 然而﹐若當地規定之最低法定年齡為14歲﹐而此國家為國際勞工組織 公約第138條內豁免的開發中國家﹐則以此較低年齡為準。

青少年︰ 指任何年齡大於上述兒童﹐但小於18歲的人士。

童工︰ 指以下兩種情況︰(一)在違反相關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情況下﹐由年齡小於上述定義的兒童 或青少年擔任工作;(二)此等兒童或青少年擔任極可能使其學業、健康、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交發展受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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